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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广西公司五象新区信息交流中心指挥调度楼工程

2015-03-13 来源:广西建设网

  各投标单位:

  现对各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91页(6)和招标文件第127页3.14条第(5)点....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②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合理,原因如下:发包人编制控制价时是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考虑进去编制?由于现在南宁市政府对五象新区有规定的取土、弃土点文件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良庆区(含五象新区)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规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现根据招标清单的取土、弃土运距为10KM,如施工期间从施工场地到取土、弃土点实际超出或短于10KM时费用应进行增减处理。建议改为: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为主办方,取土、弃土场地应遵循政府的相关规定,费用按实结算。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不作修改。

  二、招标文件第95页合同专用条款6.3“因施工需要, 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府职能收费标准与清单里的取费是不统一的,而且不同时间政策文件都有可能调整。此条建议修改为:“因施工需要, 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投标报价里包含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报价未包含的凭缴费凭证按实签证。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不作修改。

  三、招标文件第91页(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树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理,原因如下:招标文件第87页合同专用条款2.4.2 B约定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在开工前三天提供”。可见如果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不全或不准确造成的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建议改为:①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树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基础资料探明并负责保护,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为如果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不全或不准确造成的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不作修改。

  四、招标文件第97页第8.8.1条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合理。因为安全文明措施费未包含租用费及拆迁补偿、青苗补偿....等详见附件《桂建【2006】22号文附件一》建议改:为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均由承包人承担,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均按签证处理。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不作修改。

  五、招标文件第99页第G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税金、规费、人工工资单价等发生变化,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承担此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乘以下浮系数后进行调整。”因为市场人工单价远远高于定额的人工工日单价,市场上一个普通工日都为250元/个,所以承包人对人工工资等发生变化也承担拉相应的风险还要乘以下浮系数。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建议取消”乘以下浮系数后进行调整”此句。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不作修改。

  六、招标文件第101页第,第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④合同中约定的可调整材料,按以下方法调整:D、“因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均应乘以下浮系数。”不合理。因投标单位已承担了招标文件要求的10%材料价格风险,再让投标单位对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均应乘以投标下浮系数是不合理的,是重复下浮了,建议取消这一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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