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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出台《北京市剧院运营服务平台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北京市文化局        编辑:航行150    2016-12-23 09:31:43     加入收藏

为发挥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加大对全市各类剧院资源的统筹力度,加大文化惠民力度,有效解决北京市演出剧场分布及...

  为发挥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加大对全市各类剧院资源的统筹力度,加大文化惠民力度,有效解决北京市演出剧场分布及利用率不均衡、院团租用剧场成本过高、演出票价过高等问题,2015年11月,北京市文化局正式启动让剧场、院团、百姓三方受益的北京市剧院运营服务平台项目,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公益性演出平台,推动更多优秀舞台艺术作品进入剧场演出,成为一项让更多百姓走进剧院、共享文化成果的惠民工程。平台运营一年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剧院运营服务平台项目的管理工作,北京市文化局近日出台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加大对全市各类剧院资源的统筹力度,加大文化惠民力度,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剧院运营服务平台项目(以下简称“平台”)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的公益性演出平台,即由政府出资购买剧场资源,以零场租或低场租的方式支持文艺院团演出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同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演出场次给予一定的演出售票补贴。

  第三条 平台是针对北京市演出剧场分布及利用率不均衡、院团租用剧场成本过高、演出票价过高等问题搭建的统筹全市演艺资源的创新型服务平台。平台的搭建将促进整合本市剧场资源,提升现有剧场使用功能,更好地发挥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的演艺资源平台作用。

  第四条 平台通过统筹资源、整体运营和宣传营销,着力降低演出成本和票价,旨在成为剧场、院团和观众三方受益的文化惠民工程,成为优秀剧目的推介平台、精品剧目的孵化平台、剧院资源的统筹平台、文化惠民的实施平台。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平台重点扶持和推介戏曲、话剧、儿童剧以及民族音乐会、交响音乐会、民族歌剧、民族舞剧等艺术门类优秀剧目。

  第六条 平台扶持的演出场所包括北京市辖区内500座以上、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剧场。前期综合考虑地域、人口分布、剧场利用率等因素,选择相对固定的演出场所以起到辐射带动全市其他符合条件的剧场。

  第七条 平台扶持的演出单位包括全国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其中北京地区演出单位的演出场次占演出总场次的70%左右,其他省市演出单位的演出场次占演出总场次的30%左右,适当向津冀地区倾斜。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八条 入围剧场享受场租补贴,补贴包括一天装台和两天演出的场地费用。场租补贴分为零场租和低场租两种补贴方式。零场租即免场租费用,低场租即提供50%的场租费用。政府每年购买200个演出场次,零场租主要提供给戏曲、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音乐会等形式的演出。低场租提供给话剧、儿童剧的演出。

  第九条 入围院团如每场商演设置100元(含)以下低价票数量不低于可售票数的40%,且售票率达50%以上,每售出一张低价票即可对应享受每张100元补贴。单场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扶持要求

  第十条 平台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市文化局作为实施单位,负责相关政策制定、项目资金申请、承办机构遴选、平台日常运营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  平台承办机构由市文化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服务期为一年。负责平台具体方案策划、剧目邀请、剧场资源征集、演出组织、活动宣传、票务营销等与运营相关事宜,各方案报市文化局审定后实施;配合做好平台第三方测评、总结、绩效、审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平台入围剧目演出的剧场,应按要求配合宣传平台及入围剧目,实现宣传资源共享。固定演出场所应与平台签订演出承诺书和意向书。

  第十三条  申报平台的演出团体应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且应该拥有剧目的演出版权。入围演出院团可享受演出场租优惠和演出售票补贴,同时有义务宣传平台品牌,保障演出顺利。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演出

  (一)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平台项目秉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全年持续剧目征集。征集公告通过北京文化热线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发布。

  第十五条  申报平台的剧目要求聚集中国梦的时代主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艺术水准;要求集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坚持真善美的艺术追求,富有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市场反响良好。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演出剧本、演出海报JPG格式及设计文件PSD或AI格式、剧目演出视频光盘、演出高清剧照、版权声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曾获奖项的证明材料等。

  (二)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  平台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剧目、演出剧场进行评审。专家的选择将采取回避制度,避免与申报剧目制作有直接关系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八条  入围剧目向社会公示后,由承办机构按照申报内容统筹安排演出。入围院团不得无故退出或更换演出剧目。

  (三)项目演出

  第十九条  演出应为公开售票的商业演出。拟设戏曲板块(以京剧、昆曲、地方戏为主,占总场次的40%左右),话剧儿童剧板块(占总场次的35%左右), 综合板块(交响乐、歌剧、舞剧等,占总场次的25%)等。同时,每年根据不同主题设置精品剧目展演,以常规演出和集中展演相结合的方式,打造平台演出品牌。

  第二十条  入围剧目的演出场次不得在享有平台补贴的同时,参加其他展演类活动,或重复享有其他市级财政演出补贴。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文化局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局将聘请第三方测评机构,对平台演出内容、剧场服务、运营宣传、观众满意度及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跟踪调查并形成报告。根据报告提供数据,市文化局将督促承办机构适时调整运营方案。

  第二十三条  平台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文化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平台每年运营的具体方案,并上报市文化局备案。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向市文化局反馈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参与平台实施的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严格执行。凡违规者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平台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北京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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