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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的败诉将停滞互联网电视的发展?

来源:慧聪     作者:tony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10-11-05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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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的败诉将停滞互联网电视的发展?

  TCL等三公司的败诉,无疑给互联网电视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10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现场,法官宣布维持原判,历时一年之久而又颇具争议的全国首例互联网电视侵权案暂时划上了休止符。法院一审判决TCL和两家搜索服务提供者共同赔偿8.75万元。

  败诉却让互联网电视的尴尬处境再度被放到台面上——即使在三网融合的大趋势下,互联网电视的发展仍将难解侵权症结。

  内容之痛

  2009年8月,TCL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上市不久,就因其提供的影视剧作品涉嫌侵权被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除了TCL外,一并被告上法庭的还有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众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迅雷公司)等。

  作为国内影视数字发行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称,其独家享有《王贵与安娜》《少林寺传奇Ⅱ》《薰衣草》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TCL等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MiTV互联网电视机”,停止传播涉案影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这是国内第一宗涉及互联网电视机的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

  案件经历了三个月的管辖权归属界定,最终确定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审理此案。

  起初,该案仅仅被看成是一起很普通的版权诉讼案件,并没有在彩电厂商中间引起恐慌,而随着被坊间看做此案是直接诱因之一的互联网电视监管新规的出台,却在彩电厂商间引发了地震。

  2009年8月1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消息一出,家电厂商对该通知反应极大。有电视机厂商指出,厂家只是在原有的电视终端上多加了一个可以上网、下载的功能,实际的影视内容都是链接至合作网站,内容是否侵权,以及合法与否均与电视机厂商无关。

  而要取得广电总局授予的许可证,难度不小。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截至目前,只有央视国际(CNTV)、上海文广、杭州华数传媒、南广传媒、湖南卫视5家单位拿到了互联网电视牌照。

  此举一度被坊间解读为广电总局给蓬勃发展的互联网电视戴上了紧箍咒。而日前TCL等三公司的败诉,无疑给互联网电视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板子该打谁?

  业界在考量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的同时,也在拷问着侵权案本身在诉讼及审判整个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理性。

  “打出全国首例互联网电视机侵权案不是为了钱。”优朋普乐公司CEO助理朱江告诉记者,“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规范行业的版权市场秩序。”

  然而有业内人士指出,优朋普乐公司起诉的目的并不像其表述的那样“大公无私”,该公司曾期待通过此次诉讼与TCL公司达成和解与合作。

  一位不愿具名的彩电企业负责人透露:“此前优朋普乐公司希望通过向彩电厂商转让正版版权获得收益,但彩电厂商却选择了与迅雷等知名门户网站的合作。”

  抛开优朋普乐公司的目的不提,单就该公司将TCL公司作为主被告而不是将迅雷等公司作为主被告来说,各方观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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