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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学习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凡国家和省已明令宣布失效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适用。今后,各市、州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应先征求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报省计委备案;省直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须经省计委会签或联合发文,报省政府备案。
二、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决定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确定出台有关招标投标重大事项的综合性政策,批准省重大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方式等涉及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事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卫生厅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招投标办设省计委),为全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按行业的性质、特点予以冠名,同时,接受省招投标办的指导、协调。
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一)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全省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含内贸)企业的技术改造、电力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三)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进行政策性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省直机关政府采购职能。
(五)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六)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七)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八)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九)外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出口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十)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十一)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十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十三)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十四)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其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监管
(一)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监管包括对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二)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监管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监督和管理本系统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业主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管(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业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同时实行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双合同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业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或资质认定部门和同级监察部门,并提请业主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处分、处罚结果应限期向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反馈。对业主主管部门不作为行为,行政监察部门应及时予以督促纠正,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等执业资格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通报其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限时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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