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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建设工程报名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湖北招标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襄樊市市区建设工程报名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人选择投标人的行为,预防和减少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维护招投标秩序,保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报名投标,是指招标人为了自己的招标项目,选择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市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投标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报名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襄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受襄樊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报名投标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发布招标公告3日前,将投标人条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制定的投标人条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容及针对特定投标人条件、影响公平、公正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五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止,在襄樊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报名(网址:http://www.hbxfjs.com)。也可以在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报名,报名时间结束后,招标人应将在网上报名和在指定地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汇总,并将接受报名结果在网上公示。
第六条 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条件;
2、依法具有相应资质。
第七条 潜在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允许参加报名:
1、外地企业未按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的;
2、处于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的;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4、处于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第八条 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在过去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因潜在投标人原因),招标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不接受其报名。
第九条 潜在投标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行贿,被取消投标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准报名。
第十条 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报名。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报名截止时间后5日内,应当根据网上报名及指定地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预先制定的投标人条件确定合格的投标人,禁止招标人在接受报名后制定其他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的潜在投标人。并按下列方法之一选择投标申请人入围投标:
1、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
2、在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选择不少于11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满11家的,合格者全部参加投标)。
招标人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均必须事前在招标公告中确定。
招标人确定投标人3日内,入围投标人将有关资料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将成为正式的投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其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确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招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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