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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

来源:湖北招标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襄樊市市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委的监督管理,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委的管理、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代表招标人参加评标的人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必须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产生。否则,评标无效。
第四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的监督管理工作。襄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受襄樊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省有关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对全市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对评标专家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资格管理;
4、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选定工作;
5、依法监督评标工作,制止和纠正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查处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等执业资格,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12年,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
第六条 招标人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办法,具有评标能力;
(三)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是招标人的在职人员。
第七条 评委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其评标过程中的行为和言论不受非法追究;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取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动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委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发现自己有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委协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六)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七)参加招投标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八)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投标管理机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招标人代表负有除(二)、(七)、(八)以外的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委;
(四)曾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该项目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两年以内的;
(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前款所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一般是指拟担任评委的人员,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或者曾经在该投标单位工作过的,或者拟担任评委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近亲属与投标单位之间存在上述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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