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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湖北招标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襄樊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进行代理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招标事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襄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受襄樊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经营范围和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
超越代理权限及资质范围的代理行为无效,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政策,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工程招标事宜时,不得侵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不得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
第七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和清退制度。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到本市承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入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人委托书;
4、近两年所承担业务一览表;
5、进樊从业人员的有关证件。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代理实行“谁委托、
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约定向投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用。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最高不得超过200元。除此之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向投标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熟悉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的业务知识,正确处理招投标有关事宜,因自己不当行为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须有一方回避。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实行公示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招投标管理机构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考核制度,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费、人员流动、人事代理、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及合同执行情况;
(四)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执业情况;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情况。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代理业务知识,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
(二)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类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工程建设类助理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聘用人员,聘用期应至少一年以上。其人事、劳动保险相关手续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甲级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必须达到9人以上(含9人);乙级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必须达到6人以上(含6人)。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樊代理业务,专职人员不得少于6人。
第十七条 对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招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不得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上岗证由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印制,主要记载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的基本情况、违反有关规定扣分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核办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制定。考核结果将在襄樊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并与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年检、升级挂钩。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者,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将记入不良记录,并通报批评,在襄樊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
第二十条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进入襄樊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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