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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来源:河南招标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04年02月10日 文号 无 相关文件: 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河南省建设厅是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指导、检查全省各地市、各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监督全省重大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其办事机构无行政办公经费来源的,可以收取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用。
  第七条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查标底价格编制人员的资格,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审批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工程的后期评估工作。
  第八条 省直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的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管理工作。通用的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在项目所在地的地市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能够满足施工的需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乎”已经完成。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 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对实行议标的工程,应从严审批,凡不属于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一般不予批准议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并获审批。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投标单位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对其工程质量、施工业绩、企业信誉进行实地考察,并将审查和考察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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