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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建设公开招标施工队伍选择试行办法

来源:江西省建设招投标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江西省工程建设公开招标施工队伍选择试行办法

(赣建字[2002]6号文)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委、厅(局、总公司),南昌铁路局,省冶金、农垦建管站(办),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形建筑市场,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的源头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人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和选择投标人的行为,我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和投标单位选择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转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1、国家、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名称
2、招标公告统一编号规则和基本格式。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和投标单位选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和投标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选择工作的监督,督促招标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投标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在招标信息发布和选择投标人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人发布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和对投标人选择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在正式实施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首先在国家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工程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内同步发布:
(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工程施工项目和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工程施工项目应在国家、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工程信息网或指定的其他媒介之一公开发布;招标工程项目所在市、县设有有形建筑市场的,该招标公告还应同时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同步发布;
(二)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监督管理的1000万元以下工程施工项目和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总造价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应在设区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工程信息网或国家、省指定的其他媒介之一公开发布;招标工程项目所在地设有有形建筑市场的,该招标公告还应同时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同步发布;
(三)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监督管理的200万元以下工程施工项目可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栏、有形建筑市场、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介之一公开发布。
第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报名条件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同时还应载明投标报名地点、时间、资格预审基本条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及投标人选择和确定原则。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形成后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应报送招投标监督机构统一编号后送达媒介发布。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的招标公告内规定合理的投标报名期限,报名期限自正式发布招标公告至报名截止日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招标人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内或经分管监督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认可的地点集中进行投标公开报名。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缩短或变相缩短投标报名期限。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以前不得私下接受投标人的介绍信或办理报名事宜,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不合理条件限制或变相限制符合招标公告报名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报名。投标报名过程和结果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督。
第八条 招标人可依法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条件应按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招标人也可根据招标公告上公布的资格预审条件制定详细的资格预审办法并在办理投标报名时发给各投标报名人。各投标报名人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后,应认真按要求填写招标人制发的《投标资格审查表》并同时报送相关原始材料,接受投标资格预审。
第九条 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事先约定的资格预审条件对潜在投标报名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并对资格预审合格或不合格的投标报名人同时分别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或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条 当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者过多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固定场所内,在工程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下列方法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报名人中公开选择不少于7家正式投标人,即由招标人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报名人中自主选择不超过三分之一数量的正式投标人,其余三分之二数量的正式投标人由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在剩余的资格预审合格投标报名人中确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随机抽取投标人工作一般应安排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购买招标资料时间的同一时刻进行,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招标人应在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投标报名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公开抽取活动。招标人确定完正式投标人后,应同时向所有正式投标人发售招标资料。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应为招标人随机抽取投标人提供科学、公正的实施办法和条件(未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市、县由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供)。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只对招标人的随机抽取行为进行监督和服务,不得代替或干扰招标人实施随机抽取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自主选择部分投标人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要选择信誉度高、市场行为好、工程质量优良品率高、综合实力强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省内、 外大中型国营施工企业和工程所在地骨干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 对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可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第十六条规定处罚。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可责成招标人重新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并选择投标人。
第十四条 对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当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报名人过多时,招标人未按本规定公正选择投标人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责成招标人按本规定重新确定投标人。招标人拒不纠正的,招投标监督机构不得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建筑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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