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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支十六路与支十五路等两个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电子警察项目

2021-05-14 来源:江苏淮安市政府采购网
淮安市支十六路与支十五路等两个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电子警察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二次)

受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该单位淮安市支十六路与支十五路等两个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电子警察项目进行网上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

项目概况:淮安市支十六路与支十五路等两个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电子警察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3号获取竞谈文件,并于2021年5月24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淮安市支十六路与支十五路等两个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电子警察项目

项目编号:HAZC-竞谈-202104001

二、项目简要说明

(一)项目简要说明

本次项目具体内容为淮安市支十六路与支十五路等两个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电子警察及视频监控设备的新建,详细数量、参数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二)采购金额:叁拾贰万元整。

(三)最高限价:叁拾贰万元整。

(四)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并经见证后30日内供货安装调试到位。

(五)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谈判。

三、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资质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财务状况报告;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2)供应商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安全考核合格证(B类证)(须提供2020年7月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材料)。

(四)拒绝符合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凡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3)供应商在谈判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说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用现场审查资质的方式,即在谈判开始前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先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若发现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可取消其继续参加谈判的资格。

注:资质审查时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谈判文件第六章第五部分。

四、谈判文件发布信息

1、谈判公告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2、公告期限、谈判文件获取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

(1)公告期限、谈判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5月17日-2021年5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休息)

(2)供应商需到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名并获取谈判文件,报名人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售价:谈判文件材料费用人民币300元/份(售后不退),联系人:李晓凤,联系电话:0517-83719800。

注:如果供应商未按要求到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名并留下详细联系方式,而导致代理公司无法通知谈判文件的更正或修改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谈判信息

1、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1年5月24日下午14:30

2、响应文件接收地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3号一楼会议室

六、谈判有关信息

1、谈判时间:2021年5月24日下午14:30

2、谈判地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3号一楼会议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八、本次谈判联系事项

1、采购人联系方式

(1)联系人:刘警官

(2)联系电话:13511541666

(3)联系地址: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2号

2、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谈判文件询问(质疑)联系人:李晓凤 电话:0517-83719800

(2)谈判现场联系人:李晓凤 电话:13524637530

(3)联系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3号

九、其他事项

1、磋商保证金:根据苏财购〔2020〕5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谈判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成交供应商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人缴纳金额为成交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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