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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融媒体中心互联网社交媒体经营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2020-03-1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公告

天津万邦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北辰区融媒体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市北辰区融媒体中心互联网社交媒体经营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融媒体中心互联网社交媒体经营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WBZB-2020-BC-20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22-8138001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市北辰区融媒体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北辰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冯伟,022-2683351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万邦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女士,022-81380010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路水榭花园A座16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招标文件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7年度或2018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审计报告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3.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1月至开标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税务机关出具)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出具承诺函。(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供应商若为法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6.本项目仅面向小微企业,需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需提供承诺函。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0.5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3月23日 14: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3月12日 09:00至2020年03月18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本项目因疫情影响为电话及线上报名,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由投标人(邮箱)向天津万邦工程招标有限公司(邮箱:wanbangzb123@163.com)发送报名信息,包括:报名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投标人营业执照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投标人将获取报名表及填表说明,确认后我司将发送电子版文件给投标人。联系人:刘女士:13682111631。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3月23日 14:00至2020年03月23日 14: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南开区新星小学儒苑校区主楼二层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3月23日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南开区新星小学儒苑校区主楼二层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22-81380010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本项目是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公开招标的项目。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注:小型、微型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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