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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珲春校区行政楼会议室设备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2019-09-19 来源:吉林政府采购

珲春学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延边大学珲春校区行政楼会议室设备采购竞争性磋商邀请书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珲春学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为采购人所需的“ 延边大学珲春校区行政楼会议室设备 ”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本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兹邀请合格供应商就下列全部内容提交密封响应文件并参加竞争性磋商:

一、 项目名称:珲春学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延边大学珲春校区行政楼会议室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0773-1941GNJLHWGK1347\03

二、 采购内容:

2.1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详见招标文件

2.2采购明细:无线会议系统、无线会议主席单元、无线会议代表单元、UHF二信通道调频无线会议等,详见技术参数。

2.3 交货期限:合同订立后30天内安装并调试完毕

2.4 交货地点及方式:珲春学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指定地点,由中标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查询截止时间为响应文件开启当日16:00前。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四、有兴趣的合格的供应商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名:

4.1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最新版);

4.2 《单位负责人证明书》(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单位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

4.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同类业绩合同等);

4.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4.5 财务状况报告(A.2018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B.近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yanbian.gov.cn/PSPBidder/memberLogin)注册登陆后方可参与投标,否则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报名时间 2019年09月20日--2019年09月26日(节假日除外)的8:30 -11:30至13:00-16:00时,到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82号伟峰东樾11号楼2303室)购买磋商文件,文件售价 50 0 元,售后不退。

五、所有响应文件都应附有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磋商保证金与首次报价一览表分别单独信封密封,独立于响应文件之外,磋商保证金以电汇形式交纳,已到账时间为准。并将电汇凭证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到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六、兹定于2019年10月9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在珲春市政务中心4楼珲春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龙源东街1066号)开标响应文件开启。届时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授权代表出席响应文件开启仪式。

七、采购预算额度:人民币67.1943万元,超出该价格的为无效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否绝。

八、公示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财经报网。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
采购人:珲春学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于鹏

电话:15834935811

地址:吉林省珲春市

采购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82号伟峰东樾11号楼2303室(生态大街与天工路交汇)

联系人:许杨

电话:0431-81150785-8015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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