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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蓄电池组等监控模块采购和设备维保项目

2019-09-0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标讯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蓄电池组等监控模块采购和设备维保项目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电气设备/电源设备/电池组/蓄电池及充电装置,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自动化仪表/工业控制用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基础环境运维服务

采购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行政区域 吉林省 公告时间 2019年09月04日 17:47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9年09月05日 09:00至2019年09月11日 15:30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709室
开标时间 2019年09月25日 09:00
开标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A503室
预算金额 ¥152.4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冯全成 潘冠男
项目联系电话 0431-80500300 80500315
采购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 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冯全成 潘冠男0431-80500300 80500315
代理机构名称 详见公告正文
代理机构地址 详见公告正文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详见公告正文
附件:
附件1 吉林省税务局蓄电池组等监控模块采购和设备维保项目公开招标公告.doc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蓄电池组等监控模块采购和设备维保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蓄电池组等监控模块采购和设备维保项目
项目编号:JLSWCG-XDCZGYCBWB-2019012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冯全成潘冠男
项目联系电话:0431-805003008050031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
联系方式:冯全成潘冠男0431-8050030080500315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需更新省局数据中心机房和伊通灾备机房蓄电池,增加监控采集模块,对省局数据中心机房,伊通灾备机房及发电机室供配电系统、UPS电源系统、空调新风系统、加湿净水系统等主要基础设施的维保服务。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分包;不采购进口产品。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决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52.4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9月05日09:00至2019年09月11日15: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709室
招标文件售价:¥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免费领取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9月25日09: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9月25日09:00
六、开标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A503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企业相关数据资料。代理商投标需同时提供制造商及代理商双方的数据资料(制造商直接投标的仅需提供制造商数据资料),如果数据资料与声明函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判定。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
3、促进残疾人就业: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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