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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照相机及摄像机货物类采购项目

2019-06-25 来源:福建新罗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乙方:厦门方信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02]WZ[XJ]2019017-1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照相机及摄像机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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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202050101 数字照相机 数字照相机 1 国内 59800 59800 佳能 EOS-1D X Mark II
1 1-2 A02020502 镜头及器材 镜头及器材 1 国内 49800 49800 佳能等 EF 24-70mm f/2.8L II USM等
合计: 1096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玖仟陆佰元整(¥109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4.3交付条件: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1 1、单反相机 佳能EOS-1D X Mark II 广东1台 2、闪光灯 佳能600EX-RT 广东1个 3、配件 闪迪等 上海等 1批 1-2 1、单反镜头 佳能(Canon) EF 24-70mm f/2.8L II USM 广东1个 2、单反镜头 佳能(Canon)EF 70-200mm f/2.8L IS II USM 广东1个 3、单反镜头 佳能EF 16-35mm f/2.8L III USM 广东1个 4、摄像机 Sony/索尼 FDR-AX700 4K 上海1台含一批配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在采购单位确认本次标的所有项目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毕,确认无故障和其它问题后方可要求验收。 (2)验收标准:根据本询价通知书、成交供 应商的响应文件、承诺及有关国家、行业规定进行验收。 (3)货物到货验收时成交供 应商代表必须在场,并提供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供 应商投报的所有设备及部件均应出自原厂,不得私自添加或更改,并保证所有设备及部件均是全新的纯正部品,不得以废、旧材料制作,所有设备的附件(含装箱单、保修卡、说明书等)应完整齐全,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接收。所提供货物若为OEM生产,用户单位可以拒绝,并且追究成交供 应商责任。施工期间所有设备的附件由成交供 应商自行保管,不得遗失,验收前交付采购单位。所有部件成交供 应商都不得私自开箱(或拆封),必须先经过采购单位有关人员检验后方可开箱进行安装,否则采购单位有权拒绝安装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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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3年。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乙方: 厦门方信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新罗区西陂街道天平路路9号 住所: 厦门市湖里区钟岭路113号万华中心B栋409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邱坤盛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850609153 联系方法: 1815013999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
账号:   账号: 592905347210501

签订地点:龙岩市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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