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长沙绕城高速公路西北段监控分中心升级改造工程 已由 长沙市深长快速干道有限公司董事会 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以 湘交批[2019]57号文 批准,项目业主为 长沙市深长快速干道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长沙市深长快速干道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境内。
2.2项目建设规模及招标范围:
长沙市绕城高速公路西北段是国家高速公路网G0401长沙市绕城高速公路的一段,位于长沙市,路线起于岳麓区境内的319国道,止于G107安沙镇地段。主线全长34.508km(K66+231~K100+739另有五处互通匝道,长为10.846km,主线桥梁长3222.06米,天桥1321米,互通匝道桥长175.38米)。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100km/h,路基宽 24.5 m,主线全线为沥青混凝土路面。
本次招标范围为长沙绕城高速公路西北段监控分中心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将现有的监控分中心由捞刀河收费站迁移至万家丽北收费站,具体详见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划分为一个标段。
本工程计划工期 2 个月,缺陷责任期2年,保修期5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资质、 最 近5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5年 )完成过:至少一个高速公路机电工程( 含通信、收费、监控三大系统 )的合同段,且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 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 [1]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2] 、管理 [3] 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招标人不接受存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或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2017年,下同)D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C级、连续三年(最近第三年~最近第一年)评为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报名。
3.5招标人不接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报名。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至 2019 年 6 月 24 日每日上午 9 时~ 12 时,下午 14 时~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公休日不休息),到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117号高升金典商务中心12楼)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 1000 元,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费售价人民币 2000 元(工本费),一律现金支付,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有意参加投标者可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
5.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8 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于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和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递交至 长沙市万家丽南路2段29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开标室详见交易中心大厅屏幕) 交招标人签收,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开标仪式。
5.3 逾期送达、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采用邮寄等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4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伍 万元整
(1)投标人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转账、电汇、网银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划到以下指定投标保证金专用账号上(以到账时间为准):
户 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
账 号:607002227
(2)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与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招标人。
6. 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s://www.bidding.hunan.gov.cn/)、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网(www.hnjt.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深圳市属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https://cgpt.sotcbb.com) 上发布 。
8.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件2:评标办法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长沙市深长快速干道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
联 系 人:郭先生
电 话:0731-86674207
传 真:0731-86674207
招标代理: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117号高升金典商务中心12楼
联 系 人:刘先生 黄先生
电 话:13973168138 18607370167
监督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长沙市湘府西路199号
电 话:0731-88770091
0731-88770122
传 真:0731-88770094
邮 编:410004
2019 年 6 月 18 日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资质。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1、2018年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2、近三年度(2016-2018)流动比率平均值不小于1。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财务状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
近 5 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5年 )完成过:至少一个高速公路机电工程( 含通信、收费、监控三大系统 )的合同段,且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 的业绩。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信 誉 要 求 |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D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C级、连续三年(最近第三年~最近第一年)评为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4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具有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B类); 2. 最近5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5年),至少担任过一个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 |
均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项目总工 |
1 |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机电工程或软件类专业或电子、通讯与自动控制技术类专业);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B类) 2. 最近5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5年),至少担任过一个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 |
注:1.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且未被取消资格。
2.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不作为评审依据。
3.投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进场,否则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4.投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招标人对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撤离该项目,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 与 评 审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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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方法 |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1年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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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环保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6项要求。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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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和分包人(如有)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和分包人(如有)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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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 列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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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 35 分 主要人员: 30 分 技术能力: 10 分 履约信誉: 15 分 业绩: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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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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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根据投标人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的投标人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数量取值为a。当3≤a≤6时,该数量为3;当6<a≤18时,该数量为a/2,四舍五入取整,当a>18时,该数量取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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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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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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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1) |
施工组织设计 |
35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4分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3.2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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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重点、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
6分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4.8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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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6分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4.8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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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保证措施 |
6分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4.8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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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
4分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3.2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4分。 |
||||||||||||||||||||||||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措施 |
3分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2.4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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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文物保护及保证措施 |
3分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2.4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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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支付保障措施 |
3分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2.4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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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
主要人员 |
30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15分 |
项目经理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的计12分,每增加一条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最低条件业绩的加1.5分,本项最多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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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
15分 |
项目总工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的计12分,每增加一条项目总工资格要求最低条件业绩的加1.5分,本项最多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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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 |
其他因素 |
技术 能力 |
10 分 |
投标人获得与本次招标项目施工有关的下列奖项;或具有与本次招标项目施工有关的下列资历,对应按如下类别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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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
每项加1分,最多加 4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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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
每项加1分,最多加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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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得国家级工法的 |
每项加1分,最多加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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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编或参编过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指省级)标准的 |
每项加1分,最多加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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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获得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 |
每项加1分,最多加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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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项累计加分最高 10 分,同一工程项目不重复加分,仅按较高分计1次加分。 2.本次招标项目工程类别为: 机电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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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信誉 |
15 分 |
1、企业信用加分:2分
注:信用等级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企业信用加分分值按湖南交通运输厅近三年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权值分配,企业近三年均无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按交通运输部近三年发布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权值分配,当年在湖南省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无信用评价等级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上一年度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评分(其中上一年度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的企业,按照A级计算当年信用评价得分);上一年度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也没有信用等级结果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0分计。 2、符合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的计 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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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10 分 |
3.投标人业绩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计8分;近5年内每增加一项类似业绩的加1分,本项最多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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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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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评标 结果 |
补充3.9.3: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新增:3.9.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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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重新招标 |
增加4.0款: 4.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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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或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 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 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 控股,是指出资额(持股)占股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3] 管理,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