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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2018年自然村通水泥路安防工程设计服务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2018-08-28 来源:湖南湘潭市政府采购网招标

  湖南省万成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湘乡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对湘乡市2018年自然村通水泥路安防工程设计服务,政府采购编号:潭乡财采计【2018】000311号,委托代理编号:HNWC-2018170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湘乡市2018年自然村通水泥路安防工程设计服务

  2. 采购计划编号:潭乡财采计【2018】000311号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政府采购编号 标的名称 预算(元)
  潭乡财采计【2018】000311号 湘乡市2018年自然村通水泥路安防工程设计 268000.00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标的物名称 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
  湘乡市2018年自然村通水泥路安防工程设计服务 工程设计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①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行业丙级(含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②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供应商应 提 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格式自拟);

  6、投标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并附经“信用中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gov.cn/ )查询记录。

  7、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原件。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①注:取得社会统一代码(三证合一)企业不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取得社会统一代码(五证合一)企业不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的 原件现场查验、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递交留存备案。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8 8 30 17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湘乡市桑梅路88号原建设银行三楼湖南省万成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 联系方式

  采购人:湘乡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3975271566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万成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 人:刘淼、成伟 电 话: 0731-56712299

  地 址: 湘乡市桑梅路88号(原湘乡建设银行办公楼3楼)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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