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响应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的有效复印件(均应加盖谈判响应供应商公章):
1、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2、近期(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2017年度或2016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包括如下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2)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的谈判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谈判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若谈判响应供应商因新注册成立、“一照一码”、“营改增”等政策调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政策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1)-(3)证明材料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指谈判响应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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