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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 沈阳地铁九号线一期工程大屏幕系统集成

2018-04-17 来源:沈阳建设工程信息网

工程编号 210101201801158916 工程名称 沈阳地铁九号线一期工程大屏幕系统集成 标段编号 G21010120180115891611539099 标段名称 沈阳地铁九号线一期工程大屏幕系统集成 建设单位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填报单位 沈阳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类别 材料设备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公示开始日期 2018年04月16日 公示结束日期 2018年04月19日 项目所在区域 沈阳市·沈阳市 建设地点 沈阳市 拟中标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注册资格 证书编号 中标金额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马艳 项目经理 4942034.0000 元 中标候选人情况

       
候选人排序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单位名称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森田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4942034.0000 6050100.0000 5860000.0000
工程工期 975天 975天 975天
质量要求 合格 合格 合格
企业资质 集成商 集成商 集成商
评审得分 89.23 87.29 79.84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废标情况

   
废标单位 废标说明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的大屏幕DLP显示系统产品(制造商:美国平达系统公司)业绩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单个合同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3.2款中(4)条“质量控制”中“投标产品的品牌及产品型号须在国内具有集中监控功能的大屏幕DLP显示系统供货项目中具有至少3个已完成业绩(单个合同额不小于300万元人民币)。”,依据评标办法“5.2符合性审查”中“m.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第3.2款中(4)条“质量控制”的规定”,其投标被拒绝。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的大屏幕DLP显示系统产品(制造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绩的证明材料单个合同额均未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3.2款中(4)条“质量控制”中“投标产品的品牌及产品型号须在国内具有集中监控功能的大屏幕DLP显示系统供货项目中具有至少3个已完成业绩(单个合同额不小于300万元人民币)。”,依据评标办法“5.2符合性审查”中“m.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第3.2款中(4)条“质量控制”的规定”,其投标被拒绝。
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提供UPS业绩证明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第3.2款中(4)条“质量控制”中“投标人选用的UPS须具有国内城市轨道交通2条及以上已开通运营正线线路良好运行业绩。”,依据评标办法“5.2符合性审查”中“m.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第3.2款中(4)条“质量控制”的规定”,其投标被拒绝。

报价修正

   
修正内容 报价修正情况
   

异议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网上异议投诉系统操作方式:
1.登陆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1.lnzb.cn/lnzbtb/SSO/Login.aspx?Type=tbdw
2.选择【全省平台】登陆
3.在【业务管理】模块找到【投诉异议】菜单
4.异议提出:选择【投诉异议】模块对应的【提出异议】
5.投诉提出:选择【投诉异议】模块对应的【提出投诉】 候选人排序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单位名称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森田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4942034.0000 6050100.0000 5860000.0000 工程工期 975天 975天 975天 质量要求 合格 合格 合格 企业资质 集成商 集成商 集成商 评审得分 89.23 87.29 79.84 废标单位 废标说明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的大屏幕DLP显示系统产品(制造商:美国平达系统公司)业绩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单个合同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3.2款中(4)条“质量控制”中“投标产品的品牌及产品型号须在国内具有集中监控功能的大屏幕DLP显示系统供货项目中具有至少3个已完成业绩(单个合同额不小于300万元人民币)。”,依据评标办法“5.2符合性审查”中“m.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第3.2款中(4)条“质量控制”的规定”,其投标被拒绝。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的大屏幕DLP显示系统产品(制造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绩的证明材料单个合同额均未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3.2款中(4)条“质量控制”中“投标产品的品牌及产品型号须在国内具有集中监控功能的大屏幕DLP显示系统供货项目中具有至少3个已完成业绩(单个合同额不小于300万元人民币)。”,依据评标办法“5.2符合性审查”中“m.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第3.2款中(4)条“质量控制”的规定”,其投标被拒绝。 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提供UPS业绩证明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第3.2款中(4)条“质量控制”中“投标人选用的UPS须具有国内城市轨道交通2条及以上已开通运营正线线路良好运行业绩。”,依据评标办法“5.2符合性审查”中“m.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第3.2款中(4)条“质量控制”的规定”,其投标被拒绝。 修正内容 报价修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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