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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8中国(宁波)特色文化产业博览会文化智能数字科技馆承办项目的采购公告

2018-03-22 来源:宁波政府采购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8中国(宁波)特色文化产业博览会文化智能数字科技馆承办项目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宁波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现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8中国(宁波)特色文化产业博览会文化智能数字科技馆承办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一、项目编号:NBMC-20182029G磋

  二、项目名称:2018中国(宁波)特色文化产业博览会文化智能数字科技馆承办项目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采购文件公告期限:自2018年3月 21 日起至2018年3月 28 日止

  五、子包号、采购内容、数量、简要技术(服务)要求及采购预算:

子包号 采购内容 数量 简要技术(服务)要求 服务期限 采购预算
2018中国(宁波)特色文化产业博览会文化智能数字科技馆承办服务 1批 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止。 50万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一般要求:

  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特定要求:

  1.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只接受不多于两家供应商的联合体);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七、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八、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1. 采购文件发售时间: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 28 日止(节假日及法定假日除外),每天8:30-11:30,14:00-17:30(北京时间)。

  2. 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1350号众创空间4号楼5-1室)。

  3. 获取采购文件方式:通过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的形式获取。可以是现场购买或将报名资料发送至3302172248@qq.com并致电财务室获取,未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所递交的磋商资料将被拒绝。

  4.采购文件售价:本采购文件工本费为 500 元人民币/每子包,售后不退。请按下述账户信息汇款。开户银行:宁波银行海曙支行;户名: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海曙分公司;账号:20010122000469620。

  财务联系电话: 0574-87101276 传真:0574-87103586

  温馨提示:供应商汇款后应及时将汇款底单发至我公司财务邮箱,并提供单位全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和需要购买采购文件的项目编号和子包号,请给予配合。

  九、磋商保证金:

  保证金: 7500 元人民币。供应商须于2018年3月 30 日16:00(北京时间)前将保证金以银行电汇或网上银行等形式交至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户信息同上),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十、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于2018年4月 2 日14:00止(北京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交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1350号众创空间4号楼5-1室(开标室),逾期送达或未有效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予以拒收。

  十一、磋商开始时间及地点:

  本次竞争性磋商开始时间:2018年4月 2 日14:00(北京时间)

  地点: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1350号众创空间4号楼5-1室(开标室)。

  十二、业务咨询:

  采购单位: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574-89186852

  联系地址: 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

  代理机构: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立挺、董初林、黄锃潇

  联系电话:0574-87101259 传真:0574-87103586

  联系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1350号众创空间4号楼5-1室

  政府采购行政监管及投诉受理部门:宁波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

  十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必须到“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上进行注册登记,否则将不能被确定为成交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十四、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政策。

 
  投标报名函_20183211658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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