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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士官学校救援工程机械仿真实训设备公开招标公告

2017-11-0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标讯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公安消防部队士官学校救援工程机械仿真实训设备
品目

货物/专用设备/工程机械/其他工程机械

采购单位 公安消防部队士官学校
行政区域 南京市 公告时间 2017年11月07日 19:22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11月07日 19:12  至  2017年11月14日 17:00
招标文件售价 ¥5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198号苏美达大厦5楼
开标时间 2017年11月28日 14:00
开标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198号苏美达大厦一楼开标室
预算金额 ¥117.8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董萍
项目联系电话 025-84532489
采购单位 公安消防部队士官学校
采购单位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王帅025-57918019
代理机构名称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198号苏美达大厦5楼西侧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董萍025-84532489
附件:
附件1 179493南京消防士官学校救援工程机械虚拟仿真设备招标公告(11.7发布稿).doc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受公安消防部队士官学校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公安消防部队士官学校救援工程机械仿真实训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公安消防部队士官学校救援工程机械仿真实训设备

项目编号:0664-1760SUMEC949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董萍

项目联系电话:025-8453248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公安消防部队士官学校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

联系方式:王帅025-5791801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董萍025-84532489

代理机构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198号苏美达大厦5楼西侧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公安消防部队士官学校救援工程机械仿真实训设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缴费凭证);(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1)投标人需具有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2)投标人需提供2014年9月1日以来,签订的金额≥100万元的类似虚拟仿真项目合同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招标。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17.8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11月07日 19:12 至 2017年11月14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198号苏美达大厦5楼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邮寄、现场、电邮均可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1月28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11月28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198号苏美达大厦一楼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对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投标价的5%、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特别说明:节能、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准)。

    2. 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给予投标价的6%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如果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6%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如果提供的货物为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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