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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设备采购及系统集成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2015-11-24 来源:湖南邵阳市政府采购网

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洞口县人民法院 的 洞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设备采购及系统集成安装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 DKZC2015055 ,委托代理编号: HNSXBC-2015-DK-22 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洞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设备采购及系统集成安装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 DKZC2015055 。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 品目号 商品名称 数量 预算(元) 1 洞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设备采购及系统集成安装项目 1套 630000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标的物名称 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 ⒈ ⒉ ⒊ ⒈ ⒉ ⒊ 1. ⒉ ⒊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供应商工商注册地检察机关2015年10月出具有效期内的近三年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书》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有能力提供相应商品和服务的国内产品供应商且在邵阳或洞口设有服务站点; ②投标人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含三级)或安防三级及以上(含三级)资质; ③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授权委托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4、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5 年11 月 30日17时 0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地点为 洞口县桔城路百货巷2号(新华书店旁巷子进20米)。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其他要求及说明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系统集成、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投标人在投标前,须踏勘(或了解)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洞口县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刘先生 联 系 人:肖女士 电 话:15897393162 电 话:15211954347 0731-85135397 地 址: 洞口县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华盛世纪新城25栋201#(联系地址:洞口县桔城路百货巷2号(新华书店旁巷子进20米)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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