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四、投标人报名资格要求”变更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2、投标人应取得河南省公安厅颁发的河南省公安监管场所监控设备安装定点项目施工单位资格;
3、投标人应确保所投产品与禹州市看守所现有监控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并达到省公安厅验收标准;
4、投标人须具备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贰级及以上资质证。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禹州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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