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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会议表决系统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2011-03-29 来源:江西招标信息网

 

文号:宜阳财购[2011]1号
投  诉  人: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余凯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财富广场B座2603室
被 投诉 人:江西国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黄发生       
地      址:宜春市宜春北路1号
    投诉人因对江西国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宜春市文化艺术中心政协会议室会议表决系统(招标编号:JXYYXQCG-2011-2)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1年3月1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11年3月19日受理,我局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于2011年3月23日召相关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招标方所设置的A、B两套方案不公平并认为投标单位浙江鼎越电子有限公司所投产品货物编号‘NT8002’设备不具表决功能,在投标后做出相关承诺存在不公平的嫌疑,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理由如下:
1、基于对标书及图纸的理解,主席台上所有设备均基于使用功能的考虑投标所投产品必须与标书提供的设备型号所具有功能一致,所以B套方案的所有投标单位不公平,因为所有选择A套方案的投标单位是出于对招标单位及采购人的信任,才选择与“DCN-CONFF”功能一致的产品。江西省国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在收到北京益泰质疑文件之后取消浙江鼎越电子有限公司的中标人资格,没有履行相关的招标代理义务。”
2、投标单位浙江鼎越电子有限公司所投产品货物编号‘NT8002’设备不具表决功能,在投标后做出相关承诺已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存在不公平的嫌疑。
被投诉人称:
1、本项目A、B两套方案都能满足采购人需求,并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公告。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直到开标过程结束时投诉人也未在有效时间内对招标文件的A、B两套方案进行过质疑,故表明投诉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无异议。同时,根据招标文件对B套方案的招标要求,经专家评委一致认定浙江鼎越电子有限公司的投标响应了招标要求,故代理机构江西国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无权取消预中标单位中标资格。
2、投标结束后采购人与招标人进行的相关承诺事项与本次采购无关,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内。
经审查:
预中标人所投产品经专家评审认定符合宜春市文化艺术中心政协会议室会议表决系统(招标编号:JXYYXQCG-2011-2)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商务及技术要求, 2011年3月23日经过调查与核对招标文件要求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核实,投诉人在规定的公告期间对A、B两套均无异议,且B方案能满足采购人要求,故不存在B方案对其不公平。投标结束后,采购人与招标人进行的相关承诺事项与本次采购无关,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内。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局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17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如对上述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下达后可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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