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监控系统供应人注册资金≥100万)、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省级安防二级以上资质,并具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履行本次政府采购的专业技术能力,有投标产品经销权,有能力提供所采购之货物。 (三)投标产品售后服务由供应商负责的,应有专门从事售后服务的维修、征求用户意见等人员。 (四)供应人选用的主要设备须具备公安部的检测报告,并提供网址备查。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违法或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