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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十八中综合楼(1#教学楼)工程

2019-01-10 来源:湖北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工程招标



招标公告

黄石十八中综合楼(1#教学楼)工程(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G2019010900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黄石十八中综合楼(1#教学楼)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港财采计备【2018】1718号文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黄石市第十八中学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资金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 ,招标人为 黄石市第十八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为 武汉市东盛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黄石十八中

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 约1350万元

2.3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 黄石十八中综合楼(1#教学楼)工程:13500000.00元

2.4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30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9-02-20

2.5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一个标段,施工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

2.6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G2019010900200】黄石十八中综合楼(1#教学楼)工程

2.7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黄石十八中综合楼(1#教学楼)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不分专业-二级 资质, (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黄石十八中综合楼(1#教学楼)工程】: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 黄石十八中综合楼(1#教学楼)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黄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http://www.hsztbzx.com)。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 2019 年 1 月 9 日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31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5.1.1 网上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1.2 现场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55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区(具体见一楼电子屏场地安排及二楼各开标室门前电子屏)。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2根据本章第5.1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任何一种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将被拒绝。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黄石市第十八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 武汉市东盛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黄石十八中 地 址: 楠竹林
邮 编: 435000 邮 编: 435000
联系人: 涂老师 联系人: 陈工
电 话: 0714-6539961 电 话: 13545569886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019 年 1 月 9 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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