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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屏区宋家乡丘陵村博爱文化广场建设项目

2014-05-07 来源:四川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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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屏区宋家乡丘陵村博爱文化广场建设项目

比选公告
项目编号:GC20140507008      宜宾-翠屏区      2014年05月07日发布    2014年05月12日15时截止



 

一、本项目经翠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改发【2013】407号批准建设,比选方案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39号。本项目现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和确定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只有报名参加了比选,并被随机抽取到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才有资格被比选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比选人(项目业主) 宜宾市翠屏区宋家乡人民政府
项目名称 翠屏区宋家乡丘陵村博爱文化广场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宋家乡
实施时间 180日历天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占地面积3亩,包括文化广场1个,停车场1个,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体育健身设施等
建设资金 区财政资金
其他  

三、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表二):

 

施工1 翠屏区宋家乡丘陵村博爱文化广场建设项目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3)其他要求:
1、省外企业参选时还须具有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2、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并加盖执业印章、且提供建造师信息卡)、施工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其资格证必须是注册于本单位的人员,并提供其近期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凭证或证明。3.如采取A方式缴纳参选保证金的比选申请人,务必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把开户许可证、银行缴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传真或送达比选人。4.被抽中比选申请人领取比选文件时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报名并购买比选文件,比选文件收费为2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

(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2014年05月07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4年05月12日 15时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
        户 名:宜宾兴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营业室
        账 号:2314 5091 1910 0039 714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
        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4)比选人将根据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选人。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比选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选的,中选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选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2倍的差价履约现金担保。

(5)报价要求。比选人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实行一次性报价或二次报价。比选人对比选申请人报价的具体要求见表三。

(6)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最高限价、比选保证金一览表

(表三):

合同段 报价方式 报价要求 最高限价 比选保证金 备注
施工1 B.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下浮一定比例报价 一次性报价 188.67 6  

 

最高限价和比选保证金单位为万元。

六、随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

(1)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北京时间2014年05月13日10时00分,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翠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随机抽取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活动,从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3个比选申请人参加评比。

(2)抽取方式。采用A、B、C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对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按其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比选人只在报价最低的9个比选申请人中进行随机抽取;采用D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在所有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七、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全称):宜宾市翠屏区宋家乡人民政府
地 址:宜宾市翠屏区宋家乡人民政府
邮 编:/
联 系 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0831-8234432
传 真:0831-8234432
电子邮件(E-mail):/

2014年05月07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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