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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屋面改造工程

2009-05-27 来源: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屋面改造工程答疑记要

1、 施工现场无法提供搭设临时设施的场地,不可现场住人。但可以提供材料临时堆放场地。本项目不得现场开伙。将指定使用固定处的公共卫生设施,要考虑专人打扫。

2、 本项目玻璃围栏(幕墙)均使用钢化玻璃。卫生间隔断材料为防火板,五金件应配齐,为不锈钢材料,风格参照现场踏勘所见卫生间。

3、 酒吧台请统一按照14400元报价(含安装等)。吧台背柜取消(不报价)。灭火器不报价。清单中6毫米穿孔石膏板改为12毫米穿孔石膏板。柱外包铝板2.5mm厚.所有铝板外露表面均应有氟碳漆.变形缝应有收缩条.

4、 实木门材料与风格应与现场其他门一致.地毯采用块毯.空调机组无品牌规定。大楼其他地方空调机组(空调箱)品牌为“苏净”。

5、 本项目电动窗帘(卷帘)高度:4.4米有50%,6.9米有50%.总长度统一按照80米考虑。

6、 本项目要求所有材料均为优质品材料和环保材料。招标文件清单中材料品牌为最低参考品牌,投标单位可以以不低于同等档次同等价格的其他品牌进行替换。

7、 各单位在报价时应以工作量清单内容为主。清单没有的内容不必考虑。垃圾清运包括清理、运到临时堆场、按照规定装车、运出处理等。本项目室内、外部均应考虑通道安全防护脚手架,其中室内采光天棚(约180平方米)拆除应考虑对原有建筑装修保护。建议施工期间采用满堂脚手架(高度16米)。

8、 请各投标单位踏勘后认真研究现场条件和考虑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现场已有装修保护措施和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措施。

2009-5-27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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