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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技师学院数据集成及数据中心建设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2021-04-19 来源:四川政府市级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5101012021000318
二、项目名称
成都市技师学院数据集成及数据中心建设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A栋5楼
中标(成交)金额 1555000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名称:软件集成实施服务。服务范围:本项目数据集成及数据中心建设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1)跨平台集成、(2)信息安全、(3)其他共性或跨模块功能、(4)数据资产管理平台建设、(5)数据标准管理平台建设、(6)主数据管理平台建设、(7)数据交换平台建设、(8)数据质量监控平台建设、(9)BI和数据可视化支撑平台建设、(10)现有业务系统集成服务、(11)基本校情呈现平台搭建、(12)一表通系统建设共12个部分。服务要求:首先,本项目需要建设一整套用于数据集成的工具平台,包括数据资产管理平台、数据标准管理平台、主数据管理平台、数据交换平台、数据质量监控平台、BI和可视化工具、一表通系统等。其次,本项目还要在工具平台都搭建好之后,对学校现有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梳理,制定清洗转换规则,将其数据全量采集进入主数据仓库。第三,集成完成后,还需要构建学校基本校情呈现模型,实时展现基本校情态势。最后,本项目还要求在信息安全、数据分析能力、可扩展性、运维等方面做好基本建设。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30日历天(包含试运行30日历天)内完成开发、安装调试、培训、测试验收、试运行工作。服务标准:本项目测试验收由采购人、投标人、采购人邀请的专家共同组织进行。投标人应在测试验收前将系统的全部各种相关的系统软件,各阶段开发文档,运行稳定可靠的本系统及其安装程序,以及有关产品和系统说明书、安装手册、技术文件、测试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文档不齐全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采购人接到项目测试验收书面通知后15日历天内组织测试验收,测试验收合格后,签署《测试验收报告单》。测试验收合格后进入试运行30日历天。在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程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允许投标人进行修复,但试运行期做相应顺延,在全部达到要求后,进行最终验收,如最终验收合格,签署《最终验收报告单》。验收标准:按采购人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资格审查小组:钟伟。评审委员会:王侃,尹为,张勇(组长),喻德荣,钟伟(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取代理费。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号:(2020)4073号。预算品目:C020203软件集成实施服务。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采购人或市公资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质疑咨询电话:028-85325791。 集中采购监督机构:成都市财政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联系电话:028-61882648。 政采信用担保融资 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增补“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成财采发〔2020〕20号)。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成都市技师学院
地址: 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港通北三路1899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林;联系电话:028-6490728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
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文豪;联系电话:028-853257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高文豪
电话: 028-85325791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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