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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公安局“天网”监控体系租赁服务项目第二期单一来源成交公告

2020-08-06 来源:四川政府市级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5134252020602543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公安局“天网”监控体系租赁服务项目第二期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航天大道25号
中标(成交)金额 303128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会理县公安局“天网”监控体系租赁服务项目第二期 服务范围:本项目为会理县公安局“天网”监控体系租赁服务项目第二期。为推进智慧型平安城市建设,有效开展指挥调度、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城市社会治安、交通秩序打防管控工作的可视化、立体化、智能化,提高广大群众安全感及满意度,2018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了“天网”监控体系一期服务项目,中标供应商为中国移动凉山分公司, 2019年11月9日,县公安局、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县采购中心、采购评标专家共同对项目进行了合格验收并投入使用。 服务要求:2020年,按照《凉山州公安局重点工作推进任务书》、《2020年度凉山公安信息化工作推进方案》的工作要求,以及我局工作的实际需要,现需要在“天网”监控体系一期的基础上进行补点扩容建设,具体建设内容为补充前端人脸识别设备130路、全球眼球机6路、全球眼枪机2路、交通辅卡枪机6路、交通违停球机6路、交通电警枪机6路,以及扩充后端存储系统容量、增加流媒体服务器、升级视频控制终端等,并将扩充的前端各类设备接入“天网”监控体系一期搭建的后端服务器及使用操作平台。 服务时间:3年 服务标准:本次“监控体系”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有: 建设“监控体系”服务项目专线传输的视频网络,承载前端各类监控摄像机视频图像的汇聚和传输,实现专线安全传输。 建设前端各类高清智能抓拍网络摄像机,根据设计规划在全县城区各个重点部位建设视频前端高清摄像机,实现城区、重要卡口的实时视频监控,实现车辆、人脸、车牌的识别、比对等功能。 本次监控体系建设的前端采集、传输、存储、管理和显示等均采用数字高清监控设备组成,联网系统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1)和《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1)补充文件要求,统一标准建设。应设置通过GB28181协议将数据汇聚到县控制中心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扩充存储系统,用于存储前端监控录像,满足各级用户对视频点位的存储、查阅、取证的需求,能够在各级监控平台进行回放。平台应支持GB28181标准,所有视频接入凉山州公安局图像综合管理平台,标准卡口系统接入现有凉山州公安局标准卡口平台,辅助卡口、违章抓拍需提供操作平台同时数据接入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综合管理平台,人脸识别系统接入凉山州公安局人脸平台,各类数据进行本地存储,其中前端视频录像数据接入后端存储时间大于35天,交通卡口违章等图片数据存储时间大于180天,存储系统应具备智能断网补录功能,前端摄像机配置SD卡实现断网补录功能。 网络需求:前端摄像机要求不低于100mbps带宽,同时要求所有应用端能观看实时图像不卡顿,不丢帧,图像清晰流畅。如因网络问题造成图像卡顿、丢帧,图像不清晰流畅,需无条件进行网络升级改造。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潘树兰,曾燕勤,姚先荣,张华,潘云祥(业主代表)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进行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3131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会理县公安局
地址: 会理县公安局
联系方式: 联系人:戴先生;联系电话:1898155261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89号西城国际14楼14—18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028-615240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女士
电话: 0833-2485290/2350977-811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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