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协定签署,对LED行业有何影响?
来源:广东LED 编辑:swallow 2020-11-19 13:38:02 加入收藏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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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五国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球最大自贸区诞生,对中国乃至世界经济影响深远。
RCEP——全球最大自贸协定诞生。RCEP由东盟十国(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泰国、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菲律宾和越南)和其他五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组成。其涵盖地区经济规模约25.6万亿美元,约占全球经济体量29.3%;区域内贸易额达10.4万亿美元,约占全球贸易总额27.4%;辐射人口约22.6亿人,约占世界人口30%。
RCEP开创亚太合作新契机,LED行业,将迎来哪些改变和机遇?
RCEP有哪些内容?
RCEP整合并拓展了15国间多个自由贸易协定,削减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统一了区域内规则,推动了亚太一体化发展。RCEP共有20个章节,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自然人临时移动四方面的市场开放,纳入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等现代化议题。
RCEP核心在于增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以及人员流动方面的市场开放,尤其在关税上取得重大突破,给予“渐进式”零关税政策.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各章内容概览
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本章主要阐明RCEP缔约方的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该章节还对协定中的通用术语进行定义。
第二章 货物贸易
本章旨在推动实现区域内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并对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承诺作出规定。规定包括:承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通过逐步实施关税自由化给予优惠的市场准入;特定货物的临时免税入境;取消农业出口补贴;以及全面取消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管理,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费用和手续等非关税措施方面的约束。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
本章确定了RCEP项下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的认定规则。在确保适用实质性改变原则的同时,突出了技术可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以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易于理解和使用RCEP协定。在本章节第一节中,第二条(原产货物)和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完全生产的货物)以及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列明了授予货物“原产地位”的标准。协定还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在第二节中,规定了相关操作认证程序,包括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申请优惠关税待遇以及核实货物“原产地位”的详细程序。本章节有两个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涵盖约5,205条6位税目产品;(2)最低信息要求,列明了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所要求的信息。
第四章 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
本章通过确保海关法律和法规具有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性的条款,以及促进海关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货物快速通关的条款,目标创造一个促进区域供应链的环境。本章包含高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水平的增强条款,包括:对税则归类、原产地以及海关估价的预裁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出口、过境手续和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用于海关监管和通关后审核的风险管理方法等。
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本章制定了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制定、采取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本框架,同时确保上述措施尽可能不对贸易造成限制,以及在相似条件下缔约方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视。虽然缔约方已在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声明了其权利和义务,但是协定加强了在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风险分析、审核、认证、进口检查、以及紧急措施等执行的条款。
第六章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本章加强了缔约方对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履行,并认可缔约方就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达成的谅解。同时,推动缔约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确保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七章贸易救济
本章包括“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两部分内容。关于保障措施,协定重申缔约方在WTO《保障措施协定》下的权利义务,并设立过渡性保障措施制度,对各方因履行协议降税而遭受损害的情况提供救济。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协定重申缔约方在WTO相关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制订了“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相关的做法”附件,规范了书面信息、磋商机会、裁定公告和说明等实践做法,促进提升贸易救济调查的透明度和正当程序。
第八章 服务贸易
本章消减了各成员影响跨境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歧视性措施,为缔约方间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创造了条件。包括市场准入承诺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当地存在、国内法规等规则。部分缔约方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行市场准入承诺,要求现在采用正面清单的缔约方在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模式对其服务承诺做出安排。
第八章附件一:金融服务附件
金融服务附件就金融服务制定了具体规则,同时为防范金融系统不稳定性提供了充分的政策和监管空间。除了第八章(服务贸易)规定的义务外,本附件还包括一个稳健的审慎例外条款,以确保金融监管机构保留制定支持金融体系完整性和稳定性措施的能力。本附件还包括金融监管透明度义务,缔约方承诺不得阻止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转移或信息处理,以及提供新的金融服务。本附件还规定缔约方可通过磋商等方式讨论解决国际收支危机或可能升级为国际收支危机的情况。
第八章附件二:电信服务附件
本附件制定了一套与电信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框架。在所有现有的“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电信服务附件基础上,附件还包括了监管方法、国际海底电缆系统、网络元素非捆绑、电杆、管线和管网的接入、国际移动漫游、技术选择的灵活性等条款。
第八章附件三:专业服务附件
本附件为缔约方提供途径,以便利本区域内专业服务的提供。包括:加强有关承认专业资格机构之间的对话,鼓励RCEP缔约方或相关机构就共同关心的专业服务部门的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进行磋商。此外,还鼓励缔约方或相关机构在教育、考试、经验、行为和道德规范、专业发展及再认证、执业范围、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制定互相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
第九章自然人移动
本章列明了缔约方为促进从事货物贸易、提供服务或进行投资的自然人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所做的承诺,制定了缔约方批准此类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许可的规则,提高人员流动政策透明度。所附承诺表列明了涵盖商务访问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等类别的承诺以及承诺所要求的条件和限制。
第十章 投资
本章涵盖了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四个方面,是对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的整合和升级,包括承诺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非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承诺并适用棘轮机制(即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投资便利化部分还包括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的协调解决。本章附有各方投资及不符措施承诺表。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
本章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内容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其整体保护水平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所加强。
第十二章 电子商务
本章旨在促进缔约方之间电子商务的使用与合作,列出了鼓励缔约方通过电子方式改善贸易管理与程序的条款;要求缔约方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为在线消费者提供保护,并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加强监管和合作;对计算机设施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提出相关措施方向,并设立了监管政策空间。缔约方还同意根据WTO部长级会议的决定,维持当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做法。
第十三章 竞争
本章为缔约方制定了在竞争政策和法律方面进行合作的框架,以提高经济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建立或维持法律或机构,以禁止限制竞争的活动,同时承认缔约方拥有制定和执行本国竞争法的主权权利,并允许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排除或豁免。本章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缔约方有义务采取或维持国内法律和法规,以制止误导行为、或在贸易中作虚假或误导性描述;促进对消费者救济机制的理解和使用;就有关保障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进行合作。
第十四章中小企业
缔约方同意在协定上提供中小企业会谈平台,以开展旨在提高中小企业利用协定、并在该协定所创造的机会中受益的经济合作项目和活动,将中小企业纳入区域供应链的主流之中。协定强调充分共享RCEP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信息包括协定内容、与中小企业相关的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与中小企业参与协定并受从中受益的其他商务相关信息。
第十五章 经济与技术合作
本章为实现RCEP各国的共同发展提供了框架,为各方从协定的实施和利用中充分受益、缩小缔约方发展差距方面作出贡献。根据本章,缔约方将实施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项目,促进包容、有效与高效的实施和利用协定所有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竞争、中小企业和电子商务等。同时将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
第十六章 政府采购
协定认识到政府采购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以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着力提高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透明度,促进缔约方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合作。本章包含审议条款,旨在未来对本章节进行完善,以促进政府采购。
第十七章 一般条款与例外
本章规定了适用于整个RCEP协定的总则,包括缔约方法律、法规、程序和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定的透明度、就每一缔约方行政程序建立适当的审查与上诉机制、保护保密信息、协定的地理适用范围等。同时,本章将GATT1994第二十条和GATS第十四条所列一般例外作必要修改后纳入本协定。缔约方可以采取其认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行动或措施。本章还允许缔约方在面临严重的收支平衡失衡,外部财政困难或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某些措施。
第十八章 机构条款
本章节规定了RCEP的机构安排,以及部长会议、联合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的结构。联合委员会将监督和指导协定的实施,包括根据协定监督和协调新设或未来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工作。
第十九章 争端解决
本章旨在为解决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提供有效、高效和透明的程序。在争端解决有关场所的选择、争端双方的磋商、关于斡旋、调解或调停、设立专家组、第三方权利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本章节还详细规定了专家组职能、专家组程序、专家组最终报告的执行、执行审查程序、赔偿以及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等。
第二十章 最终条款
本章节主要包括关于附件、附录和脚注的处理;协定与其他国际协定之间的关系;一般性审查机制;协定的生效、保管、修订、加入及退出条款等。指定东盟秘书长作为协定的保管方,负责向所有缔约方接收和分发文件,包括所有通知、加入请求、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条约的生效条款规定,协定至少需要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伙伴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后正式生效。
LED企业机遇来了?
对于更多的外贸企业来说,企业面临更多的便利和更大的市场。企业做外贸生意目前都有这样一个感觉,欧洲和美国传统市场越来越难做,本来东盟市场,一带一路市场就是未来的大的趋势,有了这样的贸易协定支撑,国内外贸企业可以在区域内市场大展拳脚,发展企业。
最典型的事情是,目前中国企业家投资东南亚已经成为了一个潮流,东南亚市场劳动力价值廉价,市场潜力巨大,目前有了这样的政策利好,会加速企业投资东南亚建设工厂,比如说进口原始材料可以免税,这对于企业的利润也是增量的,这样会有更多企业家参与到投资。
从LED照明市场近10年的出口额来看,中国对东盟的增速高达200%,远高于中国LED照明产品的出口增长水平。东盟进口的灯饰照明产品,有1/3来自中国,未来市场的商机亟待挖掘。
根据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副秘书长温其东相关报告显示,从前三季度LED照明出口全球分地区来看,新兴经济体为主的亚太市场的表现明显好于发达经济体为主的欧美市场。而亚太市场中,东亚、西亚、东南亚、大洋洲市场均有着较好表现,但南亚市场受到占比超过6成的印度市场下滑影响,成为整个亚太市场的拖累项;欧美市场中,北美市场的恢复程度要好于欧洲市场和南美市场,其中欧洲市场下滑幅度最大,整体出口额同比下滑超过10%,因而占比较去年同期下探了多达4.6个百分点。
再从前三季度LED照明出口具体分国家来看,德英荷法等欧洲主要经济体均有不同程度的下滑,从而也影响了欧洲市场的整体表现,巴西和印度也萎靡不振,北美的美国加拿大表现比之前半年明显好转,而沙特、韩国、泰国分别作为西亚、东亚和东南亚的代表在疫情的负面影响下仍取得超高增长,体现了这几个地区蓬勃的经济活力。
RCEP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且主要是立刻降税到零和10年内降税到零。”意味着,我国出口产品到这些国家不用交关税或者交很少的关税,这就大大降低了企业成本,有利于各国资源互通,实现资源合理分配。众所周知,随着中国人口红利消失,制造业人工成本越来越高,为了降低成本,之前就有部分LED企业将产能转移至这些东南亚国家,那里的人工成本低。
这次签订RCEP协定之后,企业可以享受零关税,企业成本再一次降低,相信会有更多的相关企业将剩余产能转移至相关国家,还可以把当地消费市场开发利用起来,大大提升国际竞争力。再加上,部分成员国本身是中国“一带一路上”重要合作伙伴,通过这次协定,中国贸易“朋友圈”进一步扩大,对LED行业来说,是资源互相利用的大好机会。
通过RCEP协议的订立在区域内的关税壁垒大大的取消和消减,这样最大程度的扩张了国际间的商品贸易和商品流动,首先这些这就是实实在在的利益。这样在区域内的买全球和卖全球更通畅和便利,在2020年的后疫情时代,企业可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
东南亚国家海关门槛的减低,有利于LED企业开拓市场成本的降低,有利于LED企业大力开拓东南亚市场。
LED产业价值链或重组?
随着产业结构升级、中高端制造业实力提升,中国在国际分工中从“微笑曲线”中端走向前后端的高科技、高附加值环节。RCEP将引导细化区域贸易分工,东盟的发展中国家可集中负责中端环节,继而有利于中国产业链延伸与价值链提升。
此前,中国已经与东盟十国组建了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贸区零关税已经覆盖了双方90%以上的税目产品。因此RCEP最大的突破之一就是中日两国之间首次有了自贸区零关税协议安排,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对于国内的厂商来说,在RCEP协定签署之前,虽然进口自日韩的绝大部分半导体芯片及部分的半导体设备和半导体材料就已经是零进口关税(但是需要交13%的增值税),不过仍有部分半导体设备和半导体材料仍然存在8%左右的关税。
根据RCEP的协议,对于很多原本存在8%左右关税的半导体材料和半导体设备来说,大部分都将在RCEP协定签署后第1年内降至0,其他也大多将会在10年内降至0。
从LED产业上游供应来说,全球的晶圆、核心技术以及相关半导体材料的供应主动权,主要掌握在欧美、日韩和中国台湾等地区手里,目前在美方连带欧洲对我国实行高度的单边主义且没有缓解迹象情况下,作为RCEP区域国之一的日韩,将会成为欧美产品以及核心技术技术的替代国,不仅可以为我国提供上游相关产品以及技术,还可以在RCEP的政策之下减免关税,如此一来,就有效降低我国LED应用企业上游供应的成本。
当然,对于国产半导体材料和设备厂商来说,这将也是一个挑战,因为会面临来自日韩厂的更大的竞争。“对部分企业来说可能也会带来一定的挑战。比如说随着开放程度的加深,其他成员中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可能会给国内相应企业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是,对于具有竞争优势的国产半导体材料、芯片及设备厂商来说,这也是一个进入日韩市场的机会,因为相应的,日韩对中国的半导体材料和设备的进口关税也在全面降低。
在LED下游显示应用领域,日本、韩国是全球显示行业非常重要的生产基地,三星、索尼、LG等日韩国际品牌一直是我们学习的对象,RCEP协定的签定,有利于促进彼此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随着三星、LG等企业退出LCD领域,中国已经是全球最大LCD生产基地,LED显示屏领域更是占据全球80%以上的产能,但我国在高端显示领域依然和日韩等先进企业还有不小差距,通过RCEP协定,未来双方市场完全开放,对我们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但有这些先进企业做参照,中国显示企业成长速度将会加快,也不排除中日韩显示企业利用各自优势,联合拓展国际市场的可能。
RCEP所带来的区域价值链的重组和重塑,也会带来企业的重组和重塑,所以整体上多数的企业是能够获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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