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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机械,灯光,通讯监督,技术用房设计基本原则

来源:山东大舜丰华科贸有限公司     作者:灯光音响    编辑:ann    2013-07-05 14:30:35     加入收藏

  舞 台 机 械

  1.舞台机械可动台面与不动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5mm;高差不得大于±3mm;

  2.舞台机械台面的水平摆动间隙不应大于5mm;倾斜高差不应大于±3mm。

  3.舞台上部县吊机械设备运行,除行程大开关外,必须安装电源主回路的保护开关,确保安全。

  4.台口内两侧,应留出存放对开大幕的空间位置。

  5.土建设计应为防火幕和假台口预留运行空间,应为各种导轨设置预埋件,在配重通过的各层天桥处应留洞,并为防火幕和假台口的卷扬机设置机座平台。

  6.安装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不得妨碍舞台任何悬吊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

  (2)景物吊杆间距宜为0.20~0.30m;

  (3)吊灯光吊杆前后与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

  (4)吊杆钢丝绳的吊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

  (5)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及间距与台口和主台的宽度相适应;

  (6)吊杆的运行应有确保安全的保护装置,避免机械或电气损坏失灵、坠杆伤人。

  7.假台口和灯光渡过桥的舞台,天桥必须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通。

  8.伸出式舞台及岛式舞台的上空,应设相应数量的吊点,土建设计为吊点的安装提供条件。

  9.机械行程中应有相应的声、光警示信号,但不得影响演出效果。

  二、 舞 台 灯 光

  1.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2)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大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3)面光桥除灯具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和工作宽度: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20m;乙、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m;

  (4)面光桥的通行高度,不应低于1.80m;

  (5)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下部应设50mm高的挡板,灯具的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得大于1.00m;

  (6)射光口必须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柱射向表演区;护网孔径宜为35~45mm,铅丝直径不应大于1.0mm;

  (7)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1.00m。两排挂灯杆的位置由舞台工艺确定;

  (8)甲等剧场可根据需要设第三道或第四道面光桥,乙、丙等剧场,如未设升降乐池,面光桥可只设1道。

  2.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边沿,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所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45°,并应使边座观众能看到台口侧边框,不影响台口扬声器传声;

  (2)耳光室宜分层设置,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50m;

  (3)耳光室每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射光口净宽:甲、乙等剧场不应小于1.2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1.00m;

  (4)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及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第6款规定;

  (5)甲等剧场可根据表演区前移的需要,设2道或3道耳光室;乙、丙等剧场当未设升降乐池时,可只设1道耳光室。

  3.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左右各1个,面积不宜小于8.00m2,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2.50m;

  (2)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及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

  (3)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室内应设置机械排风;

  (4)甲等剧场应设追光室;乙、丙等剧场当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或其他合适的位置预留追光电源,容量不得小于30A。

  4.调光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光柜室应靠近舞台,其面积应与舞台调光回路数量相适应,甲等剧场不得小于30m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25m2;丙等剧场不得小于20m2;

  (2)调光柜室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0m,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

  5.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甲等歌舞剧场不应于480回路;甲等话剧院不应小于360回路;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小于240回路。除可调回路外,各灯区宜配置1~3路直通电源。甲等以上的剧场,每回路容量不得小于30A,乙等及以下剧场不得小于20A。

  6.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当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时,则零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2)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应远离电声、电视及通讯等线路。当两种线路必须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当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大于0.50m,并应采用屏蔽措施。

  7.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同时应设零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其电源容量为: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50A,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A,丙等剧场不得小于75A。

  8.主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前、中、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数量设置调光回路。

  9.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舞台宽度在24m以上的甲、乙等剧场,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10.不设假台口的丙等剧场应在台口两侧设置柱光架。

  三、 舞 台 通 讯 与 监 督

  1.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2.灯控室、声控室、舞台机械操作台、演员化妆休息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灯室、面光桥、前厅、贵宾室等位置应设置舞台监督对讲终端器。

  3.舞台监督系统的摄像机应在舞台演员下场口上方和观众席挑台(或后墙)同时设置,舞台内摄像机应配置云台。

  4.灯控室、声控室、舞台监督主控台、演员休息室、贵宾室、前厅、观众休息厅等位置应设置监视器。凡为观众设置的监视器不得送入演职员监视专用的舞台内信号。

  5.甲等剧场可设有红外舞台监视系统等。

  四、 演 出 技 术 用 房

  1.灯控室、声控室均应设在观众厅后部,通过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面积不应小于12m2;窗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声控室应能听到直达声。

  2.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宜设在观众厅周边,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应有合适的监视窗口,每间面积不应小于5m2。

  3.功放室应远离调光柜室,宜设在靠近主场声器组的位置,甲等剧场面积不应小于12m2,乙等不应小于10m2,丙等不应小于8m2。功放室与声控室之间敷设相应的控制管线。功放室应设有通风及空调装置。

  4.台上机械控制室宜设在二层天桥中部,或在一层天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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