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企业进藏备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30 00:00:00 加入收藏
藏建管(2002)78号
各地(市)城建局(委):
现将征求意见修改后地《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企业进藏备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该《规定》地有关要求,对本专业,本辖区内地外地建筑也企业地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未尽事宜,请电话联系。
联系电话:0891-6812421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企业进藏备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区外建筑企业的管理,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西藏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厅市我区外地建筑企业在藏备案的主管行政部门。我区各专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河各地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地建筑企业本专业内以及在本辖区内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并获得相应的《建筑资质正书》;
(三)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分公司。并有确切的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相应的施工设备;在藏有确定的经营,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以及一定数量的质量,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地施工证明。
(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的原件河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委托书公证件。
(四)设立分公司的文件以及在藏人员任职文件。
(五)在藏人员情况:包括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件、省份证、岗位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六)其他有效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涉及不同专业的建筑企业的备案,须经相关专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后,再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审查。自治区建设厅收到企业备案的书面申请资料后,对符合条件在3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凡复合备案条件,资料齐全的外地建筑企业,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发《外地建筑企业备案登记证》。企业若只参加某一项工程的投标,则持建设单位(业主)的邀请函以及第六条中列出的第(一)、(二)、(三)、(六)项资聊,到自治区建设厅办理临时备案手续,发给单项工程备案书。外地建筑企业持有的《备案登记证书》只作为参加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头白哦凭证。
第八条 自治区建设厅按照企业在藏实际情况和核定备案等级和承包范围。凡经备案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我区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的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路。
第九条 外地建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和在藏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建设厅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外地建筑企业终止在藏备案的,应当向自治区建设厅办理在藏备案的注销手续。自治区建设厅将注销其在藏备案证书的情况通知各地,市,县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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